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2时09分许,胥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6蓝色马自达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卧龙大道绿地路段被设卡盘查的紫贞警务平台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胥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1.4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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