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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邹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领导下,开发推行了房卡模式的舟山麻将APP手机软件。受该平台带来的暴利驱使,2017年5月份左右,邹某某授意公司工作人员开发苏友麻将APP平台后,指派公司市场运营部朱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作为苏友麻将淮安地区、盐城地区的总代理,负责该区域苏友麻将APP的宣传推广运营、招募代理等工作。该平台通过设置五层六星代理,层层返利的模式发展、招募代理,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等方式绑定、招揽参赌人员进入该平台赌博并积极发展下级代理。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注册成为苏友麻将代理,并组建微信群招揽赌客进入苏友麻将APP平台进行赌博。至案发,苏友麻将APP平台通过收取“房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773万余元,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通过代理账号返利获利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安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支付宝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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