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97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7040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射洪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因其父母身患癌症需要用钱,遂产生敲诈勒索的想法。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发现陈某某(女,46岁,本案被害人)独自一人回家,遂产生了敲诈此人的想法。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射洪市**小区**栋**单元***号房间门上贴威胁字条,并留下电话号码。
2018年11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在本市城南加油站附近骑电瓶车冲撞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恐吓。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通过微信和短信向被害人陈某某多次发送要杀人的威胁、恐吓信息。2018年12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挥舞刀具,并拍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陈某某,并发送“你可以不死你给我5000块钱,我就不杀你,或者你给我5万,我就不杀你”的微信消息。
被害人陈某某因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的威胁、恐吓信息及行为产生恐惧,于2018年12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在射洪市**镇**村**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犯罪动机系父母患有癌症,哥哥患有精神疾病,想要找钱治病,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县院提起自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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