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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腊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腊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镇**村委**村**组**号,住石屏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腊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石屏县**路驶往**镇方向,行驶至石屏县**路与**路交叉口100米处时,被石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腊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6.78mg/100ml。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腊某某在石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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