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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王庙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6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腾某某酒后驾驶鲁NK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平原县平苏公路南都御景附近时被平原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腾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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