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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腾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95号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庄**号院**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园**号楼**室。因嫖娼,于201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区**门,因进出小区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男,57岁,河南省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致吴某某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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