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国营**农场**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宿舍**楼**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与被害人席某某系夫妻,2018年3月19日23时许,滕某某与席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巷一出租屋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滕某某将席某某推倒,致使席某某撞到该出租屋内的床沿,造成席某某受伤,经鉴定,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滕某某积极救治席某某,席某某对滕某某表示谅解。滕某某于2019年8月3日到海口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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