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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腾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长福路**便利店内盗窃了一瓶雪津啤酒,价值人民币4.5元。

 2、2020年2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长福路**便利店内盗窃了一瓶雪津啤酒,价值人民币4.5元。

3、2020年2月2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长福路**便利店内盗窃了一瓶雪津啤酒,价值人民币4.5元。

4、2020年2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长福路**便利店内盗窃了一瓶雪津啤酒,价值人民币4.5元。

 5、2020年2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长福路**便利店内盗窃了一瓶雪津啤酒,价值人民币4.5元。

 6、2020年2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长福路**便利店内盗窃了一瓶雪津啤酒,价值人民币4.5元。

 7、2020年2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长福路**便利店内盗窃了一瓶雪津啤酒,价值人民币4.5元。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在便利店门口被抓获,后赔偿便利店人民币6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腾某某的供述;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通(2020)66号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复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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