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由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宁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腾某某和武某某夫妇以给王某某的侄子在宁城县二医院安排工作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十二万元。2019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腾某某将十二万元退给中间人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