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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腾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3********,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兴文县**镇**街**号,现住兴文县**镇**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腾某某为了供自己吸食毒品和医治自身疾病所用,多次采用分包的形式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7日,腾某某在兴文县客运站门口的马路边上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

2.2019年4月8日,腾某某在古宋镇传经街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

3.2019年4月8日,腾某某在兴文县中医院门口以贩卖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4.2019年4月8日,腾某某在兴文县中医院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伍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5克。

5.2019年4月9日,腾某某在兴文县中医院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伍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5克。

6.2019年4月10日,腾某某在兴文县中医院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伍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5克。

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腾某某时,从腾某某身上搜查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0包,经称量共计净重4.35克。2019年5月21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随即抽取的10包检材和伍某某身上搜查出的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腾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腾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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