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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甘肃**有限公司农民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现住白银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敏,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3时30分左右,在白银区**路**住宅小区工地上,因该工地压路机和水泥泵车堵住了运送石头的货车的道路,工长刘某某让被不起诉腾某某将压路机往前挪移给货车让路,随后腾某某疏忽大意,没有观察车辆四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驾驶该压路机前行,将躺在压路机前轮下面睡觉的水泥泵车司机金某某碾压致死。案发后,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滕某某所在单位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民事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案件发生中被害人违背施工工地安全规定,随意在压路机下睡觉,存在过错,滕某某疏忽大意操作工程机械,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属于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的,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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