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腾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53********,汉族,文盲,农民,聋哑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腾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腾某甲和弟弟腾某乙(另案处理)在竹山县圣水湖官渡镇三吉村三吉沟口水域,驾船下网捕鱼。7月31日5时许,腾某甲、腾某乙在该水域收网时被竹山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现场查获渔获物2条(野生鲤鱼1条,野生鲶鱼1条,共重2.65公斤),渔网两副。经竹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腾某甲实施非法捕捞的地点位于圣水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腾某甲所使用的两副渔网网目尺寸分别为47毫米和50毫米,根据《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的有关规定,腾某甲所使用的两副渔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腾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属于又聋又哑的残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司法办案的检察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本院决定对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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