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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益阳市资阳区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5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驾驶湘******小型面包车沿沅江市**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口左转进入**园,与由南往北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湘******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胡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臧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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