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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8********,满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兰西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号,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月9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驾驶黑M****2号小型轿车在肇东市北环路行驶至世纪嘉园小区门前处时,将黄某某撞倒,造成两车受损,行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臧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人员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臧某某认罪认罚承诺书、告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接报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委托书、领取、返还物品清单、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保险单、结婚证、户口簿、尸体处理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指纹卡片、送达回执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人刘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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