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83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务工,户籍地郯城县**村**号,现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会所容留王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卖淫,并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臧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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