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故城县**社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臧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中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广交路右转,沿广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润明眼镜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将臧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9mg/100ml。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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