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许,臧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涞源县**线640公里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臧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0mg/100ml,臧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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