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许,臧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涞源县**线640公里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臧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0mg/100ml,臧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