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甲,曾用名臧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42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1时10分许,臧某甲醉酒后驾驶京L******轻型栏板货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中北门前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臧某甲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乙醇含量为126.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其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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