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冀战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酒后驾驶豫K*****普通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风路由南向北行至瑞丰苑小区门口时,被建安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臧某某血液中每100ml含乙醇94.373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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