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在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庄**村**号,现租住青岛市市北区**广场**号房间。**保险公司信贷部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宁夏路**号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臧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