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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孙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名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8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孙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去往孙吴县第三小学附近平房,当行驶至孙吴县公安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臧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9.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驾驶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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