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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70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酒后驾驶苏E8****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乘花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臧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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