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现住址保定市莲池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于2020年07月03日20时30分左右酒后驾驶冀******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鹅路由西向东行驶大概100米左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臧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经抽血式酒精检测,臧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5.9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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