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0********,满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葫芦岛市**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9时30分,葫芦岛市交警支队巡防四大队中法中队民警在海辰路中法岗至军分区西向东方向50米处进行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时,在对由西向东行驶辽P****3号小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臧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龙湾院区提取血液样本,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臧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1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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