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份,被害人葛某某为了要回江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拖欠其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55.517万元的货款,通过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找到合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陈某某(已判决)、靳某某(已判决)等人。201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公司向**公司要回所欠的55.517万元的货款,**公司给予**公司1万元差旅费和20%的所要货款作为报酬。后经陈某某、靳某某、臧某某等人去**公司催款。2016年1月21日**公司与**公司达成一份协议:**公司以一辆车牌号为苏******的宝马牌轿车作价45万元和一套十二生肖金币作价10.517万元抵偿55.517万元的债务。陈某某、汤某某、臧某某等人经合谋后决定将抵债财物变卖瓜分据为己有,为非法占有讨债的的轿车和金币,汤某某授意陈某某向葛某某谎称讨债报酬等轿车和黄金拿到合肥评估后再予以支付,后经葛某某在协议盖章后**公司将宝马牌轿车和金币交给陈某某、臧某某等人。陈某某、靳某某等人随即先后于2016年1月25日将宝马牌轿车以14万的价格,将十二生肖金币以2.2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陈某某、汤某某、臧某某等人对赃款予以瓜分。经鉴定,涉案宝马牌轿车和金币价值21.78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