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东海县**镇**村**号,住东海县**镇**村。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分别于2018年3月8日、2020年3月20日由东海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由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8月21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2020年8月25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郭某某、辩护人陈胜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号10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在东海县**镇**村其原住宅南侧,采取扔传票、抓打、辱骂等方式,阻碍东海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郭某某等人执行公务,在抓打过程中致郭某某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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