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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31982********,汉族,初中,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号。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8日、10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8日、11月8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伙同孙某某、苏某某等人在城阳区**街道**村小区门口等处无故滋事,将林某某、徐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徐某乙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林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徐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灭失,双方供证有矛盾,现证实臧某某、孙某某出于寻衅滋事故意,任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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