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21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养殖户,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巷**号)。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伟杰,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0日至26日太湖封湖禁渔期间,杨某某在宜兴市**镇**村**村太湖边收购倪某某、丁某某、许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从太湖中非法捕捞的螺蛳72.4吨,价值人民币77757.6元,后将其中14.8吨出售给臧某某,价值人民币1589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臧某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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