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现住址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和陈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邻里纠纷与黄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黄某某将臧某某面部打伤,陈某某、臧某某将黄某某身体多处咬伤。经鉴定,臧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黄某某左小指近节指节1/2以远缺失,构成轻伤。
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互相达成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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