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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5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组。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南宵盈鑫纺织厂门口附近处理垃圾灯管时,被害人许某某认为灯管碎片会污染菜地并影响其家人身体健康,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推搡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双方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将被害人许修务左眼部咬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左眼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经电话通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3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1份。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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