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臧某某、许某某夫妇向射阳县纪委控告射阳县**镇**居委会书记王某某贪污及个人作风问题,上述问题经射阳县纪委查证不属实。2017年12月,臧某某以同样问题至北京准备向中纪委举报,后臧某某、许某某向王某某索要10万元,保证不再举报。王某某迫于压力,向二人支付人民币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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