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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盗伐林木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臧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至4月8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以捡烧柴为目的,在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榆树岔管护站黑瞎望作业区2林班34小班内,陆续盗伐林木幼树5至6次,累计148株,其中:榆树101株,伐根直径在1-3.5厘米之间,年轮在5-11年之间;椴树12株,伐根直径为1.5厘米,年轮为4年;槐树18株,伐根直径在2-2.5厘米之间,年轮在6-8年之间;柞树4株,伐根直径3.5厘米,年轮为7年;色树13株,伐根直径在1.5-3厘米之间,年轮在4-6年之间,均为活立木。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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