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上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和陈某甲(另案处理)的青年男子密谋约定,由臧某某驾驶货车将被害人陈某乙位于电白区**镇**村委会的林场处砍伐堆放的桉树主树干盗走14.73吨运送到广东省阳西县**镇一坡地处堆放,由陈某甲转卖出去所得钱财对半分成。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窃的桉树主树干价值589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盗窃的桉树主树干已经退回给被害人陈某乙。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臧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的财物已经退回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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