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路**院**楼,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为南某某、张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刘某甲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等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为防止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刘某甲的妻子丁某某给居住在内蒙古阿荣旗的姨家哥哥张某乙打电话,让张某乙和其妻子赵某某到大庆丁某某家来。张某乙和赵某某到大庆丁某某家后,丁某某让张某乙、赵某某去辽宁省营口市伺候刘某甲一段时间,之后把刘某甲带回大庆。丁某某告诉张某乙、赵某某不能带手机,并将手机卡扔掉,到辽宁后不能跟家里任何人联系,丁某某给张某乙、赵某某两万元现金,又租车将张某乙、赵某某送到辽宁省营口市,张某乙、赵某某到营口市鲅鱼圈安康公寓照顾刘某甲,期间,张某乙以张某乙、赵某某夫妻的名义两次租借房屋为刘某甲更换藏匿地点,一直到2019年8月,张某乙将刘某甲带回大庆,刘某甲在自己的厂子躲藏两天后又逃走。2020年4月10日,因刘某甲在辽宁省营口市藏匿地点暴露,丁某某知道朋友邢某某要去辽宁省办事,便找到邢某某让其到辽宁省营口市将刘某甲带回并找个地方躲藏。2020年4月12日,邢某某告诉刘某乙去辽宁时到营口市接一个朋友去七台河刘某乙的住处住几天,并告诉刘某乙到营口市接的人是闺蜜丁某某的老公刘某甲,给人拉偷的原油受牵连了,公安机关正在抓他。刘某乙和邢某某与鲁某某、臧某某到辽宁铁岭办完事后,鲁某某、臧某某分别驾车与邢某某、刘某乙到辽宁营口市接到刘某甲,刘某乙指使鲁某某、臧某某摘下车牌,赶紧走。鲁某某、刘某乙轮流驾车拉着刘某甲和邢某某于4月13日到七台河市高速收费站,因怕检查身份证、扫健康码暴露身份,刘某乙指使臧某某让刘某甲下车走着绕过收费站然后上车到七台河刘某乙工地,刘某乙嘱咐鲁某某、臧某某别说从营口接人回来,就说从哈尔滨来的。之后邢某某与鲁某某、臧某某到超市给刘某甲买生活用品,刘某乙指使臧某某、鲁某某驾车到工地将刘某甲带到刘某乙居住的楼房给刘某甲剃头换衣物。4月14日,邢某某和刘某乙知道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乙指使鲁某某驾车先将邢某某拉回大庆,之后刘某乙指使臧某某驾车拉着刘某甲三人从高速公路行驶到大庆后,刘某乙指使臧某某下高速走小道将刘某甲带回大庆市区内,刘某乙又指使鲁某某将刘某甲送到大庆刘高手村后返回刘某乙公司,刘某乙嘱咐鲁某某、臧某某事情到此为止,不要和其他人说,要是公安机关找到的话,问啥就说不知道,后刘某甲在丁某某的劝说下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邢某某、刘某乙、鲁某某、臧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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