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到银行ATM机器取违法犯罪所得款,仍然先后4次驾驶摩托车运送张某某到东海县**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甲镇中国农业银行、某乙镇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ATM机取现共计人民币7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赃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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