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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肥城市**镇**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系肥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作为肥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向肥城民丰村镇银行贷款500万元。获得贷款后,其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用于偿还肥城石横特钢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过桥资金。

2019年12月26日,肥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已还清贷款本金,并未给肥城民丰村镇银行造成损失,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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