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委**组,住集安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甲饮酒后驾驶吉E*****号小型轿车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胜利路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臧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到案后,臧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1.物证:臧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
3.证人臧某乙的证言;
4.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德朋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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