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70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甲与李某某(因病取保候审)、臧某乙、臧某乙妻子(身份未查明)、臧某丙、孙某某(均在逃)骑乘三辆电动三轮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堆放在该地的钢箍约2400个。后李某某、臧某甲等人以2150元的价格销赃至废品收购站,赃款平分。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村**巷**号**房抓获犯李某某、臧某甲。涉案赃物已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经鉴定,涉案钢箍筋价值人民币6060元。2020年10月27日,李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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