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55号
被不起诉人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自某某在本区**镇**小区,溜门进入该小区49栋3号2楼202室马某某暂住处,窃得皮带1根、吹风机1只、茶叶1罐、面膜6盒。上述物品均已灭失,无法估价(被害人陈述价值约700元)。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自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日,自某某向马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自光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