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8********,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朝阳**小区**幢**单元**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3月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二次补查重报。2020年2月1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陈某某以840元人民币向“**工坊”(微信号为******)购买了两块疑似象牙制品无事牌,其中一块为帮朋友自某某购买,自某某支付陈某某4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日,陈某某再次向“**工坊”以人民币840元为自某某购买了一件雕刻着观音、一件雕刻着佛像的疑似象牙制品挂件,自某某也向陈某某支付了购买疑似象牙制品的费用。两次购买疑似象牙制品皆通过快递公司运输,并由陈某某支付了快递费用。
2019年5月30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的两块疑似野生动物象牙制品无事牌种属为亚洲象/非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雕刻着观音像的象牙制品挂件种属为亚洲象/非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象牙制品的经济价值为3776元人民币,其中雕刻着佛像的疑似象牙制品挂件为人工仿制品。
2019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料1号、2号鉴定对象密度相接近,显著低于象牙密度范围为(1.70-1.8g/cm³);3号、4号鉴定对象密度相接近,显著高于象牙密度范围为(1.70-1.8g/cm³),表明1号、2号、3号、4号鉴定对象的密度均不在象牙密度范围内,为人工仿制,无保护级别,也无法评估经济价值。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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