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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自某某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2********,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3日)。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罗某某、自某某、李某乙、刀某某、李某丙、杜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在**镇**村**组小山头猎捕野生动物。李某甲使用自制的弹弓射击停歇在树枝上的野生动物,猎获黑头翁二只;自某某使用自制的弹弓猎捕花叮叮二只、马大头一只;李某乙使用自制弹弓猎获洋铁刺一只;刀某某使用自制弹弓猎获黑头翁二只。罗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杜某某、李某戊使用电筒或头灯为实施猎捕的李某甲、自某某、李某乙、刀某某进行照明。经鉴定,李某甲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灰眶雀鹛,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自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棕背劳伯,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李某乙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灰卷尾,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刀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灰眶雀鹛,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

2.2019年8月11日,自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镇**村**组**号**道口西侧便倒路边竹棚树下,使用自制弹弓射击捕获猫头鹰一只、马大头一只。经鉴定,自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鸱鸮科鸟类、棕背伯劳,鸱鸮(chixiao)科鸟类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5000元;棕背劳伯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棕背劳伯价值300元。

另查明,自某某于两年前在**镇**村文团公路边一家饭店内,与饭店老板段某某购买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鸡或团鸡4只,段某某赠送其老鹰1只;2019年4月,自某某在**路公路西侧的空地跟一个不认识的农户购买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鸡4只。经鉴定,被收购的野生动物为原鸡和凤头鹰,二者是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每只原鸡价值5000元,每只风头鹰价值2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各参与人对非法猎捕的具体过程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关键性物证缺失;被不起诉人自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过程不清,关键性物证缺失;自某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过程不清,野生动物来源未能查清,关键性物证缺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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