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88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6时52分许,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戴头盔;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7 mg/l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经查该车为被盗抢车辆)沿363省道由碧桂路(东)往105国道(西)方某某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驶至363省道2KM900M(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大沙桥桥面路段)时,遇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YH1910)在前方同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卢某某未与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把手与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舒某某的左侧手臂发生碰撞,碰撞后双方往左倒地,卢某某在倒地的过程中头部与路面的分隔水泥墩再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舒某某受伤及卢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与同方向问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加重了此事故的损害后果。而舒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卢某某驾驶被盗抢车辆,及两辆肇事车辆均存在部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这部分过错行为都不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舒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迅速报警且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若舒某某不逃逸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若舒某某不逃逸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逃逸行为是事后行为,不能用事后行为倒推舒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本案导致事故的原因已查明,卢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排除舒某某的逃逸行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故舒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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