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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xx乡xx村xx号,现住安阳市文峰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东户。群众,安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参保员工,不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于2019年8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xx村xx号,现住户籍地。群众,无业,不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xx村xx号,现住安阳市文峰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东。群众,原安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安阳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4日指定安阳县公安局管辖。2020年3月26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指定我院管辖。2020年5月12日,安阳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6日,安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8月3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日,安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安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下半年,安阳市xx厂因债务纠纷被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厂寻求开发商进行投资合作开发以解决债务问题。2007年11月份左右,该厂与周某某达成合作意向。周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具体操作,并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安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和该厂进行合作开发。此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多次和该厂厂长张某某等人进行商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为达到己方利益最大化,于2007年11月29日与该厂捏造签订了本应为投资合作开发协议的借款抵押协议,随后因合作开发不成从2009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明知该借款抵押协议为捏造的情况下,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多次下达裁定、判决,导致安阳市xx厂部分厂房被过户。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仍以捏造的借款抵押协议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35号民事判决书,又导致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将安阳市xx厂的土地查封三年,并给安阳市人民大道整体改造造成了较大影响。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该案件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安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舒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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