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7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1日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抚顺市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望花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从石**(已起诉)处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铲车车斗两个。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铲车车斗价格978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于2020年1月1日从石**(已起诉)处以98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电机六个。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机价格1064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于2020年1月2日从石**(已起诉)处以728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电机六个。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机价格790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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