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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串通投标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6********,汉族,大学文化,湖南**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长沙市开福区**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两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月,长沙县**小学**期项目公开招标。为中标该项目,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伙同吴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挂靠业内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报价。其中,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组织挂靠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吴某某、冯某某组织挂靠二十多家建设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与吴某某、冯某某所挂靠公司均按照其商定的报价填写标书投标。最终,该项目由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等人挂靠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六千余万,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舒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舒某某是否实际中标项目,也不足以证明其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其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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