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1时57分,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渝D6****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红柚路492号路段倒车过程中将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熊某某撞倒并碾压,致熊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符合交通碾压伤致多脏器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为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病解)[2019] 41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其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