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3********,汉族,中等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社区**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川B5****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德阳往黄许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双原村8组路段时,与道路前方由周某某驾驶的川06-0****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舒某某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等待警察的到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舒文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舒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舒某某赔付了死者近亲属,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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