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家住永康市**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05月1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浙G*****微型普通货车从永康市**镇**村驶往**镇**村。11时28分,当车途经**线**路口左转弯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梅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梅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随时观察道路情况,造成一人被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肇事后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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