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43分,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湘N5SV98小型普通客车从溆浦县火车站驶往低庄镇,途经观音阁镇黎阳街叉路口路段左转弯时,该车车头不慎与贺某某驾驶的湘NQD067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导致贺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赔偿贺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等共计人民币408880元人民币,取得了贺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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