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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辰溪县**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怀化市途经辰溪县**镇**加油站(S250线46K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欲左转而临时停车的钟某某驾驶的三鑫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钟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舒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舒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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